固定资产可抵扣税

2016-04-27

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或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允许抵扣,但购进的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或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不允许抵扣。同时,条例规定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用消费品,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等。

而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版本的软件已经根据国家最新版本的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可抵扣税项目进行了修改,方便了客户在使用软件中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可抵扣税的操作,也加强了客户对国家这项政策的了解。

下面我们就如何在软件中实现固定资产可抵扣税的操作为大家做一个介绍。

固定资产--设置—选项菜单的“与账务系统接口”页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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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改进:

不设置“可纳税调整的增加方式”时,我们做资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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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们在上面的资产增加中录入“可抵扣税额为170000”,但是,我们到批量制单界面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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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根本无法把可抵扣的进项税做到凭证里面。

那么如果我们设置“可纳税调整的增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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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设置“可抵扣税额入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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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再做一张资产增加的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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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再到批量制单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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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面这个地方就能看到这个差异。然后我们选择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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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里,我们可以进行固定资产可抵扣税额的录入和制单,同时之前我们设置的“可抵扣税额入账科目”也自动弹了出来。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对购入固定资产进行可抵扣税额的制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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